(2016)黑01民终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南岗区禧龙超能汽车用品商行与滕云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南岗区禧龙超能汽车用品商行,滕云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6)黑01民终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禧龙超能汽车用品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号*栋*层。负责人贾秀利,该商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伟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滕云举,现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委托代理人王冰晶,黑龙江闻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青俊花,黑龙江桑文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哈尔滨市南岗区禧龙超能汽车用品商行(以下简称禧龙汽车用品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滕云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以阅卷、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此案。上诉人禧龙汽车用品商行的委托代理人田伟姝,被上诉人滕云举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冰晶、青俊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1月31日,禧龙汽车用品商行在《生活报》上发布了广告,内容为:加盟保赚450000元,汽车启动磨损寿命减少80%!摩力顿M9闪驰高节能机油零磨损,30分钟变新车,寿命增3倍!寒冬轻松启动!投入280000元保赚450000元,三年合同,无需经验,全程支持或托管。2015年2月8日,禧龙汽车用品商行给滕云举出具收据一份,内容为人民币140000元整,上款系滕云举先生托管创业店定金,余140000元待本月28号交齐全款后签托管合同。此后,滕云举未将余款交付给区禧龙汽车用品商行。现滕云举认为禧龙汽车用品商行经营人系公务员,不能正常经营,且该商行经营范围不包括广告事项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定金,双方形成诉讼。另查明,禧龙汽车用品商行经营人贾秀利为哈尔滨市五常市区拉林满族镇政府在职公务员。再查明,禧龙汽车用品商行经营范围为润滑油、养护用品。滕云举在一审中诉称:2015年1月31日,滕云举在哈尔滨生活报上知悉禧龙汽车用品商行可以加盟合作。于是滕云举、禧龙汽车用品商行取得联系,禧龙汽车用品商行经营人贾秀利向滕云举承诺其是公务员,并愿意提供在哈尔滨和五常市的三套住房以及商服用房作为签订合同的抵押担保。故滕云举于2015年2月8日向禧龙汽车用品商行缴纳了140000元定金,并出具了相应的收据一份,滕云举支付定金后,发现禧龙汽车用品商行公务员的身份不能进行经营性活动,提供的担保房屋也均存在抵押,无法实现担保目的。且禧龙汽车用品商行的经营范围只有润滑油、养护用品,并无托管经营事项,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禧龙汽车用品商行属于超范��经营,故滕云举要求禧龙汽车用品商行另行提供担保,禧龙汽车用品商行拒绝提供。综上,滕云举认为禧龙汽车用品商行公务员身份,超范围经营,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禧龙汽车用品商行提供的担保存在欺诈行为,收取定金超过法定限额,故滕云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禧龙汽车用品商行立即退还定金人民币140000元;二、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禧龙超能汽车用品商行承担。禧龙汽车用品商行在一审中辩称:不同意滕云举诉讼请求,一、滕云举交付定金后违约在先,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诉讼费由滕云举自行承担;二、滕云举起诉的是禧龙汽车用品商行,禧龙汽车用品商行是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不是公务员,禧龙汽车用品商行名下并无住房及商服用房,也未承诺用房产提供担保,滕云举所诉与事实不符;三、另禧龙汽车用品商行不属���范围经营,且是否超范围经营不影响定金的效力,故滕云举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四、禧龙汽车用品商行为履行合同,已开始投入资金,人力、物力、现因滕云举违约给禧龙汽车用品商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滕云举应予赔偿。原审判决认为:禧龙汽车用品商行在《生活报》上发布的广告系要约邀请行为,滕云举给付定金,应认为双方已经就成立托管创业店达成了合意。但禧龙汽车用品商行负责人贾秀利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故贾秀利不具备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资格,而禧龙汽车用品商行在庭审中举证的经营润滑油的授权部分系复印件,授权时间不明确,故滕云举有理由相信禧龙汽车用品商行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其中止履行并不违约,禧龙汽车用品商行在滕云举诉讼后亦未提交能够履行合同的相应担保,故应当允许滕云举解除双方的合同,禧龙汽车用品商行应当将收取的140000元返还滕云举。滕云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禧龙汽车用品商行辩解由滕云举承担其已经开办创业店发生费用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四项、第六十九条、第九十七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滕云举和禧龙汽车商行的合同;二、禧龙汽车用品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滕云举人民币140000元;禧龙汽车用品商行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禧龙汽车用品商行负担。原审被告禧龙汽车用品商行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因合同引起的,属民事法律纠纷,应适用民商法予以调整。《公务员法》调整的是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等行政法律关系,并不适用合同关系。《公务员法》虽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但并未规定公务员签订的民事合同当然无效,原审以《公务员法》为依据认定合同无效,属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认定禧龙汽车用品商行举证的经营润滑油的授权部分系复印件,授权时间不明确,故滕云举有理由相信禧龙汽车用品商行存在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属认定事实错误,禧龙汽车用品商行在原审中提供的经营润滑油的授权均是原件,其中未注明授权的是长期授权,在授权人未书面终止授权的情况下,禧龙汽车用品商行即享有经营权,在禧龙汽车用品商行已提代授权的情形下,滕云举并未提供相关润滑油厂家已终止对禧龙汽车用品商行授权的证据及授予第三人经营的证据,原审以此为由认定滕云举有理由相信禧龙汽车用品商行存在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禧龙汽车用品商行中止履行不构成违约,明显有失公正。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滕云举因未按期交纳合同款已构成违约,改判禧龙汽车用品商行无需返还140000元定金。原审原告滕云举针对禧龙汽车用品商行的上诉请求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请求维持原判。二审庭审过程中,滕云举举示了二份证据,证据一、两张照片,禧龙已经换成了益达口腔,意在证明禧龙汽车用品商行没有履约能力;证据二、北京凯腾琪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一份百顺润滑油加盟标准协议,意在证明禧龙汽车用品商行所谓的北京美华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是美国授予该公司的派特顺系列润滑油的合法代理商,合法代理商是北京凯腾琪科贸发展有限公司,而且该协议第五条规定不得以甲方名义在网络及媒体招商,然而禧龙汽车用品商行违反了该条规定,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保证不销售与纳米润滑油同类或类似的其他产品,禧龙汽车用品商行违反了该规定,综上,该证据主要证明的是禧龙汽车用品商行没有合法的经营纳米润滑油的资质和能力存在欺诈行为,还证明授权是有期限的。禧龙汽车用品商行的质证意见:证据一、一审中已经存在这个情形了,一审没有提供,禧龙汽车用品商行已经于2015年底将营业地点改到了先锋路,隔了一个大成街,南岗区政府旁边的楼,还是这个名字,地点改变,是因房子到期;证据二、有异议,该证据是从百度下载���不是该公司授权所得,对证明问题有异议,原审中禧龙汽车用品商行已经提交了授权委托书,证明禧龙汽车用品商行具有经销权,滕云举提交的该证据不能对抗禧龙汽车用品商行的委托书。本院认证意见:因滕云举所举示两份证据,具有真实性,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予以采信。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一审适用《公务员法》是否准确问题,《公务员法》是一部公法,公法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中大部分规范均是强制性的,不论是公务员还是国家机关均无权改变,更不允许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予以改变。故禧龙汽车用品商行所提出《公务员法》是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法律关系的观点是片面的,因此,原审判决以此法作为认定禧龙汽车用品商行签订��同时主体资格具有瑕疵并无不当,且并未适用行政法调整本案的法律关系。贾秀利系行政公务人员,签订合同时的主体资格具有瑕疵,其与滕云举所签订的合同,并不适合《合同法》第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故原审判决认定贾秀利担任禧龙汽车用品商行的负责人且以负责人的身份与滕云举签订合同,违反了《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十四)项之规定,并将该合同予以解除,并无不当。据此,滕云举在查知禧龙汽车用品商行并未获得生产厂家授予的经营美国PETSUN、闪驰、魔力顿三种润滑油在黑龙江省的总代理权,其经营范围中没有托管经营的项目后,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是其享有的权利,在合同目的无非实现的情形下,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合同正确,故对禧龙汽车用品商行提出的上诉主张,本院��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哈尔滨市禧龙超能汽车用品商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松江审 判 员 安红霞代理审判员 王桂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