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423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万才与罗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才,罗玉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23民初656号原告王万才。被告罗玉良。原告王万才与被告罗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海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万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玉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万才诉称,2011年11月15日,被告罗玉良向原告王万才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期三个月。被告偿还124000元后,下剩76000元尚未偿还,后经催要无果。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罗玉良缺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5日,被告罗玉良向原告王万才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偿还124000元后,下剩76000元尚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1张及其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万才与被告罗玉良之间的借款,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予保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合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交答辩意见,是对其在庭审中享有的质证权、抗辩权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玉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万才借款7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0元,保全费820元,由被告罗玉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罗海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肖生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