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1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慈溪市宗汉超强五金配件厂、嘉善县卓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宗汉超强五金配件厂,嘉善县卓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3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宗汉超强五金配件厂,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潮塘村。被执行人嘉善县卓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国庆村恒兴路11号3楼。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慈溪市宗汉超强五金配件厂与被执行人嘉善县卓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不在其注册登记地经营,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37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本一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瑞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