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邓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39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男,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岳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向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4日3时许,被告人邓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医院第三住院部内,趁被害人付某某、胡某某不备,盗走付某某华为G7-UL20手机一部、胡某某现金7314元。经鉴定,被盗华为G7-UL20手机价值900元。2015年9月30日2时许,被告人邓某在新桥医院第三住院部内,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盗走李某某现金5000余元。另查明,2016年2月24日6时许,被告人邓某被公安民警抓获。被盗华为G7-UL20手机及现金7314元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分别发还被害人付某某和胡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某、付某某、李某某的陈述,价格鉴证意见,扣押及发还清单,视频截图,指认现场及赃物照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以及被告人邓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邓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的财物价值达132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邓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邓某退赔5000元予以发还被害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涂诵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潇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