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33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刘会,王秀珍,成硕红,李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3执1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蔡占英,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会,男,1965年5月24日生,汉族,易县。被执行人:王秀珍,女,1963年7月10日生,汉族,易县。被执行人:成硕红,女,1963年1月10日生,汉族,易县。被执行人:李秀芳,女,1978年12月15日生,汉族,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保民一终字第15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李秀芳在易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城关信用社账号62×××17的存款10000元。2、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艳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