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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伯侠、朱伯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伯侠,朱伯令,夏俊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669号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文州路630号,组织机构代码15230264-9。法定代表人:王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翠荣,该公司资产管理中心经理。被告:朱伯侠,男,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朱伯令,男,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夏俊侠,女,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伯侠、朱传令、夏俊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1元,由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管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