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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特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特140号申请人:马光权。申请人:张海琴。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马光权与申请人张海琴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赖黎霞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马光权与申请人张海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经东阳市民间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张海琴自愿赔偿申请人马光权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9000元,其中39000元于2016年4月5日前付清(包括已垫付的医疗费23000元,余款16000元已当场兑现),余款10000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申请人马光权自愿放弃对申请人张海琴主张要求赔偿其他损失的权利,双方就本次事故无其他纠葛。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赖黎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蔡海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