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朱迪与李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迪,李晓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913号原告朱迪,女,1978年7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伟,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伟,女,1972年3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迪与被告李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朱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朱迪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夏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龚亚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