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3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四川南充伟润置业有限公司诉李多海、程宏燕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南充伟润置业有限公司,李多海,程宏燕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3民初186号原告四川南充伟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下中坝3号地块。法定代表人杨俊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飞,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蒙艳阳,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多海,男,汉族,1981年8月16日出生,住西充县常林乡。被告程宏燕,女,汉族,1979年5月15日出生,住西充县常林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南充伟润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多海、程宏燕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南充伟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南充伟润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南充伟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多海、程宏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南充伟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田晓勇审 判 员 曾 诚人民陪审员 蒋国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 员代 云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