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执字第15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庆华与种衍征、成惠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华,种衍征,成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薛执字第1510-2号申请执行人陈庆华。被执行人种衍征。被执行人成惠,居民。系种衍征之妻。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庆华与被执行人种衍征、成惠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年12月1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薛商特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种衍征、成惠所共有的位于薛城区泰山路泰鑫花园南排第七家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枣房权证薛城字第号)及坐下土地使用权(地籍号为07-01-24-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华审判员 李冬凌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依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