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2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余世萍诉熊章平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世萍,熊章平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22民初327号原告余世萍,女,1991年12月10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委托代理人余启涛,男,1968年6月7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委托代理人余啟军,男,1967年8月9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熊章平,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余世萍诉被告熊章平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何天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世萍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启涛、余啟军,被告熊章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世萍诉称:2014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儿熊崯由被告抚养。由于被告一直外出跑车,家中只剩其父亲一人,只能将年满五岁的女儿送到原告父母处或被告妹妹家寄养,熊崯曾被被告妹妹家的小孩打伤头部、左眼重要部位,被告却无动于衷。2015年12月25日熊崯在被告妹妹家中再次生病,被告妹妹不但不及时带熊崯去看病还阻拦原告父母带熊崯看病。原告认为熊崯由被告抚养不利于熊崯的成长。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将女儿熊崯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并将其户口转入原告方;2.被告支付原告方抚育费每月2000元,熊崯生病时医疗费支付一半;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熊章平辩称:不同意将熊崯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原告诉状上写的熊崯受伤是事实,但伤情没有原告说的那么严重,被告也带孩子看过医生,两个小孩关系很好,在一起玩耍时不小心所致,这很正常。被告与原告离婚时,约定熊崯由被告抚养、原告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如果法院将熊崯判给原告,则被告不同意支付抚养费,熊崯的医疗费被告愿意支付一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离婚证一本,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0月20日已登记离婚;二、离婚协议一份,证明离婚时熊崯的抚养权归被告;三、照片4张,证明熊崯被被告妹妹的小孩打伤头部及眼睛的事实、伤情。被告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无异议;照片拍摄时间不是在双方离婚之后,熊崯眼睛受伤是在原、被告协议离婚之前。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三,被告有异议,本院将综合全案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依法认定如下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0月23日生育一女,取名叫熊崯,于2013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10月20日协议离婚(离婚证字号:L510422—2014—000407)。《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女儿由男方熊章平抚养,女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女方可以随时探望女儿,男方不得阻拦。”。原、被告离婚后,熊崯与被告妹妹江平艳的小孩樊刚俣玩耍时,熊崯的眼睛被樊刚俣用石子打伤。2015年12月28日在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原告将熊崯接走,跟随原告在原告父母家生活,熊崯现在在盐边县渔门镇中心幼儿园读大班。原、被告现在均未再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第2项“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实有不利影响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以支持”的规定,2014年10月20日,原、被告协议将熊崯的抚养权确定给被告熊章平,在此期间被告履行了抚养熊崯的义务,更未实施虐待熊崯的行为,熊崯的眼睛受伤,只是小孩子在玩耍过程中出现的意外情况,被告并无重大过错。熊崯与熊章平生活期间没有出现对熊崯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形,故对原告请求变更熊崯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余世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余世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天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沙文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