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3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3民初381号原告胡某,女。被告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员 黄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龚雅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