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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3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3民初381号原告胡某,女。被告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员  黄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龚雅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