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1民辖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郑志坤与广东长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长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郑志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1民辖终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长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何小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志坤,男,汉族,住址:广州市。上诉人广东长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长宏公司)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6)粤7101民初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长宏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据此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具体行政辖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事实上涉案工程广州世界大观路口至长平公路市政化改造工程是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所以本案应由黄埔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请求撤销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6)粤7101民初10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郑志坤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查,2010年,长宏公司与郑志坤签订一份《劳务分包协议书》,约定因广州世界大观路口至长平公路市政化改造工程的施工需要,郑志坤辅助长宏公司进行路基土石方工程及路基换填工程等的施工,并约定发生争议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后因支付工程款问题郑志坤将长宏公司诉至原审法院。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本规定第三条以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并指定该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驻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对此提起上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粤高法(2013)360号)第一条规定:“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和肇庆铁路运输法院分别受理广州市和肇庆市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第二项第三目规定:“公路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本案是涉及公路设施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广州市,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本案当事人亦约定产生争议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长宏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要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海城审 判 员 吴 云代理审判员 余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 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