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敦谭与王和信、王平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敦谭,王和信,王平照,兰孝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879号原告张敦谭,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王和信,男,195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王平照,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和信之子。被告兰孝花,女,195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和信之妻。原告张敦谭与被告王和信、王平照、兰孝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敦谭撤回对被告王和信、王平照、兰孝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7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987.5元,由原告张敦谭负担。审判员 衣泽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风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