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民终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吕静与哈尔滨电视台艺术学校平房分校、哈尔滨电视台艺术学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电视台艺术学校平房分校,哈尔滨电视台艺术学校,吕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终8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哈尔滨电视台艺术学校平房分校,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兴建街55-1。法定代表人李钢,校长。委托代理人彭国安。委托代理人肖黎华,黑龙江泰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电视台艺术学校,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东安街5号。法定代表人杨建辉,校长。委托代理人王金娟,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吕静,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委托代理人肖黎华,黑龙江泰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哈尔滨电视台艺术学校平房分校(以下简称平房分校)与被上诉人哈尔滨电视台艺术学校(以下简称艺术学校)、原审被告吕静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平房分校不服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平房分校委托代理人彭国安、肖黎华,被上诉人艺术学校委托代理人王金娟,原审被告吕静委托代理人肖黎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在诉讼主体上存在错列被告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反诉费150元退还给上诉人哈尔滨电视台艺术学校平房分校。审 判 长 安德伟审 判 员 王秋实代理审判员 张泽常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建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