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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张瑞元与张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元,张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2564号原告:张瑞元,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汪勇,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艮,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张瑞元与张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瑞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艮价值38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张瑞元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告张艮38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其他等值财产;二、对原告张瑞元提供担保的其名下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268号学府名都小区16幢301室房屋进行查封,限制其产权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素馨本裁定书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