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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01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徐桂敏与张凤霞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敏,张凤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条,第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01民初399号原告徐桂敏,女,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被告张凤霞,女,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原告徐桂敏与被告张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4月5日原告徐桂敏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张凤霞名下位于呼玛县林业局嘎拉河林场55林班承包经营的防火阻隔带40公顷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呼玛县林业局嘎拉河林场55—57林班承包经营的防火阻隔带120公顷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原告申请诉讼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桂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张凤霞名下位于呼玛县林业局嘎拉河林场55林班承包经营的防火阻隔带40公顷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擅自转让、赠与、抵押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二、将原告徐桂敏名下位于呼玛县林业局嘎拉河林场55—57林班承包经营的防火阻隔带120公顷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擅自转让、赠与、抵押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复议时间为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代理审判员  马国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武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