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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上海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与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2001号原告:上海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中华路570号开元山庄紫庭苑9幢。代表人:刘维根。委托代理人:江轮权,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中山西路480号(中山小区综合楼一层)。代表人:张亮。委托代理人:周海凝,浙江浙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4元(已减半,原告上海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肖倩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