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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亓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963号原告:亓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亓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巧玲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亓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亓某负担。审判员  朱小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亓 鑫相关法律规定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