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亓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963号原告:亓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亓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巧玲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亓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亓某负担。审判员 朱小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亓 鑫相关法律规定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