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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006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苏国斌与苏留娟、任树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国斌,苏留娟,任树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643-1号申请执行人苏国斌,男。被执行人苏留娟,女,汉族,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学校北路。被执行人任树岗,男,汉族。苏国斌申请执行任树岗、苏留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01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国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平民初字第01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赵 丽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闫 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