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006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苏国斌与苏留娟、任树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国斌,苏留娟,任树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643-1号申请执行人苏国斌,男。被执行人苏留娟,女,汉族,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学校北路。被执行人任树岗,男,汉族。苏国斌申请执行任树岗、苏留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01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国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平民初字第01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赵 丽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闫 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