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任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214号原告任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6年4月5日以被告王某姓名误写为“王西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齐元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