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执字第3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海杨浦金五角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瑞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瑞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杨浦金五角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蒋燕,李芸娜,何玉珍,蒋毛根,上海瑞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瑞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329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杨浦金五角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邢志浩,董事长。被执行人蒋燕,女,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李芸娜,女,1984年1月29日,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天水路XXX弄XXX号。被执行人何玉珍,女,195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蒋毛根,男,195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瑞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蒋燕,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瑞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蒋燕,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杨民五(商)初字第900号上海杨浦金五角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蒋燕、胡英杰、何玉珍、蒋毛根、上海瑞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瑞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杨浦金五角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蒋燕、胡英杰、何玉珍、蒋毛根、上海瑞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瑞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息、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计人民币XXXXXXX.3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扣划被执行人的租金收入人民币279115元。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现双方达成和解,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违约,申请人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杨民五(商)初字第89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力审判员 吴自全审判员 陆拥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邬伟秉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