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刁金、林凤明、林世广、林世增、孙继林、刁生、刁全、冀福臣、石玉国、刁利飞、林森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鲁雪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金,林凤明,林世广,林世增,孙继林,刁生,刁全,冀福臣,石玉国,刁利飞,林森,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鲁雪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065号原告:刁金,河北省隆化县人,住隆化县。原告:林凤明,河北省隆化县人,住隆化县。原告:林世广,河北省隆化县人,住隆化县。原告:林世增,河北省隆化县人,住隆化县。原告:孙继林,河北省隆化县人,住隆化县。原告:刁生,河北省隆化县人,住隆化县。原告:刁全,河北省隆化县人,住隆化县。原告:冀福臣,河北省隆化县人,住隆化县。原告:石玉国,河北省隆化县人,住隆化县。原告:刁利飞,河北省隆化县人,住隆化县。原告:林森,河北省隆化县人,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姜广平,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269号。法定代表人:刘宝龙,职务:经理。第三人:鲁雪峰,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刁金、林凤明、林世广、林世增、孙继林、刁生、刁全、冀福臣、石玉国、刁利飞、林森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鲁雪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刁金、林凤明、林世广、林世增、孙继林、刁生、刁全、冀福臣、石玉国、刁利飞、林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0.00元,减半收取335.00元,由原告刁金、林凤明、林世广、林世增、孙继林、刁生、刁全、冀福臣、石玉国、刁利飞、林森承担。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