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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5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包头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聂蕊等公证债权文书指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聂蕊,聂银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5执76号申请执行人:包头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王卫华,主任。被执行人:聂蕊。被执行人:聂银桃。包头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执行聂蕊、聂银桃追偿权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方正公证处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的(2014)包方证执字第14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包头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强制执行规定,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向申请执行人包头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偿还欠款47292.4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树茂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梦雨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