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1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垦利县合力恒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泉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垦利县合力恒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王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93号申请执行人:垦利县合力恒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泉海申请执行人垦利县合力恒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泉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垦利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垦商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垦利县合力恒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垦利县合力恒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垦利县合力恒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的理由合法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垦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垦商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扈亭河审判员 褚 涛审判员 崔永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