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行审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北京欣泽盛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欣泽盛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3行审4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002668-1),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旭,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向楠,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北京欣泽盛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057302-7),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西马各庄村建军街116号。法定代表人于顺通。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5)第2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未经政府批准,于2014年擅自占用顺义区高丽营镇西马各庄村789.51平方米的集体土地(规划用途为一般农用地),建设房屋161.88平方米,硬化地面214.40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28日制作并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5)第2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789.51平方米,拆除所建房屋161.88平方米、硬化地面214.40平方米,恢复土地原貌。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也未履行法定义务。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5)第2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5)第2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亚平审 判 员 宋 颖代理审判员 杨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孟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