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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刑更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邱正国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更454号罪犯邱正国,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6日作出(2001)昆刑初字第3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正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10月2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云高刑执字第368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11月20日该院以(2005)云高刑执字第411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6月30日,本院以(2008)渝一中法刑执字第8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2010年11月17日,本院以(2010)渝一中法刑执字第22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4月12日,本院以(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6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3年11月8日,本院以(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4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邱正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邱正国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邱正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已执行完毕依据,依法应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正国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唐代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