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州民初字第4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熙良与骆小强、谭群瑶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熙良,骆小强,谭群瑶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4033号原告赵熙良,男,汉族,1972年3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骆小强,男,汉族,1979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谭群瑶,女,汉族,1985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聂志强,崇州市崇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熙良与被告骆小强、谭群瑶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熙良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熙良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熙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0元,由原告赵熙良承担。审判员 XX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康诗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