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谢某与武汉瑞吉森投资有限公司、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武汉瑞吉森投资有限公司,何某,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1629号原告:谢某。被告:武汉瑞吉森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总经理。被告:何某。被告:程某某(系何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武汉瑞吉森投资有限公司、何某、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按规定提交缓交申请,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谢某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按规定提交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谢某自动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裴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