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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谢某与武汉瑞吉森投资有限公司、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武汉瑞吉森投资有限公司,何某,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1629号原告:谢某。被告:武汉瑞吉森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总经理。被告:何某。被告:程某某(系何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武汉瑞吉森投资有限公司、何某、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按规定提交缓交申请,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谢某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按规定提交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谢某自动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裴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