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彭建民与王中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建民,王中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1994号原告彭建民,男,1968年9月3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王中和,男,195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建民诉被告王中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建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中和所有的在郯城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45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明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