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203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张桂连、谭丽丽与侯荣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连,谭丽丽,侯荣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3民初71号原告:张桂连。原告:谭丽丽。被告:侯荣强。原告张桂莲、谭丽丽与被告侯荣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桂莲、谭丽丽撤回对被告侯荣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张桂莲、谭丽丽承担。代理审判员  翟慎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云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