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2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西安丰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德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丰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德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2719号原告:西安丰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飞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冠华、李静,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德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YOOMOONGEUN,具体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丰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德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丰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5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077.5元。代理审判员 宁 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小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