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4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厚,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94-4号原告赵文厚。被告郭某。原告赵文厚与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郭某下落不明、迟迟不能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裁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以保证案件正确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梁裕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