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82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2民初348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崔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王世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国正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