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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5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马作鑫与成庆文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作鑫,成庆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5执8-2号申请执行人马作鑫。法定代理人王友玲。被执行人成庆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铁山民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成庆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成庆文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成庆文逾期未履行。本院遂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成庆文的公积金,申请执行人马作鑫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鄂铁山民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新证据或新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春生审 判 员  洪 连代理审判员  孔 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