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2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2民初560号原告赵某,女,汉族。被告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付某离婚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想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丽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钟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