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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徐喜林与翟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喜林,翟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192号原告徐喜林。被告翟标。委托代理人尚新权,巩义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喜林诉被告翟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喜林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喜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五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徐喜林负担。审判员  李继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康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