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田玉金与张金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玉金,张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197号申请执行人田玉金,男,1957年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张金海,男,汉族,51岁,个体,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田玉金与被执行人张金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4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玉金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田玉金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4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清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孟庆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