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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行终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付春和起诉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拆迁行为违法、赔偿损失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春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行终135号上诉人:付春和,男,汉族,1960年2月15日出生。上诉人付春和因起诉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拆迁行为违法、赔偿损失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行立字第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付春和上诉称,1.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2.付春和同意变更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为被告;3.请求确认致害行为违法,并依法惩处违法人员;4.请求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支付其各项费用共计64040.00元;5.判令黑龙江省邮政公司收回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区南红街南秀社区6号楼1单元101室公产住房一套并另行购买哈尔滨市道里区江边公产住房一套,使用面积不少于102平方米,交由付春和租用。本院认为,上诉人付春和起诉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拆迁行为违法并请求赔偿等诉讼请求,因无事实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上诉人付春和请求判令黑龙江省邮政公司收回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区南红街南秀社区6号楼1单元101室公产住房一套并另行购买哈尔滨市道里区江边公产住房一套,使用面积不少于102平方米,交由付春和租用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畅春松代理审判员  冯 涛代理审判员  王宝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付茂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