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91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肖方洪与被告肖作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方洪,肖作春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91民初165号原告:肖方洪,男,住址辽宁省辽中县。委托代理人:肖方荣,男,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被告:肖作春,男,住址住址辽宁省辽中县。原告肖方洪与被告肖作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荣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方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肖方洪承担。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金丽春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