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71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马树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树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37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树林,男,于广东省南雄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南雄市。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9月30日被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树林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雪仪出庭支持公诉,马树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马树林取得被害人李某的信任后与其一同入住中山市石岐区骏逸公寓酒店。次日凌晨零时许,马树林趁李某熟睡之机,盗走其手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353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宣读并出示了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缴赃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截图,送货单、现金收入证明等书证,马树林的供述及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马树林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树林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树林辩称:其盗窃现金的数额在6900元至7200元之间。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马树林取得被害人李某的信任后与其一同入住中山市石岐区骏逸公寓酒店。次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马树林趁被害人李某熟睡之机,盗走其手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3530元。2015年11月22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三乡镇锦华酒店610房抓获被告人马树林,并缴获Anbo牌手机1部。破案后,赃款未缴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9月10日,其与“马仪飞”(经其辨认即被告人马树林)一同入住石岐区骏逸公寓酒店。次日凌晨2时许,其发现自己手袋中收取的公司货款13530元(包括其向金旺福营销中心收取的货款1230元及向纯朴磨坊营销中心收取的货款12300元)被盗,而马树林不见了,遂报警。后其到银行取款10000元,以填补货款被盗的损失。其余3530元从家中拿的现金,用于处理公司员工报销的费用。2.抓获经过、缴获经过及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2015年11月22日下午4时许,公安民警在中山市三乡镇锦华酒店610房将被告人马树林抓获,并在其身上缴获Anbo牌手机1部。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中山市石岐区骏逸公寓酒店1409房。4.监控视频截图证明:2015年9月10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马树林与被害人李某一同入住石岐区骏逸公寓酒店的情况。次日零时50分许,马树林作案后逃离该酒店的情况。5.赃物照片证明:放置被盗现金的手提包、袋子的外观情况。6.被害人李某提供的中山市金旺福饮料有限公司送货单、该公司出具的证明及现金收入证明单复印件证明:2015年9月10日,该公司向“零售众森”提供价值人民币1230元的货物,向“台山”提供价值人民币12300元的货物。次日,被害人李某向公司制作了现金收入证明单载明“由金旺福营销中心递交货款现金1230元,由纯朴磨坊营销中心递交货款现金12300元”。7.中山市金旺福饮料有限公司提供的9纯朴磨坊营销中心出纳明细账证明:2015年9月10日,该营销中心收到台山余生货款现金人民币12300元,收到零售货款现金人民币1230元。8.被害人李某提供的通过手机银行查询账户明细的界面照片证明:2012年9月12日,李某从其中山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卡内取现10000元。9.被告人马树林的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证明:马树林的身份情况;马树林犯抢劫罪于2009年9月30日被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9月23日刑满释放。10.被告人马树林的供述对其盗窃的过程供认不讳,供认其数过盗窃的现金,金额大概为6900元。其亦对被害人李某及位于中山市石岐区骏逸公寓酒店1409房的作案现场作了辨认。关于本案盗窃数额的认定问题,经查,被害人李某于案发后随即报案称自己收取的公司货款共计13530元被被告人马树林盗走,后用自己从银行取款的钱填补货款被盗的损失,并有公司的送货单、现金收入证明、出纳明细账、手机银行查询账户明细的界面照片等证据印证。可见,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真实可信,并有其他证据佐证,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本案被盗现金的数额为13530元。故本院对马树林的相关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树林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责令退赔。马树林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马树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建议判处马树林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的量刑幅度与其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马树林所提辩解意见,经上述分析,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树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马树林退赔被害人李某被盗的现金人民币13530元。三、缴获的作案工具Anbo牌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 凌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人民陪审员  张泳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林兆诗连宜静第5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