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8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蒋娣群与倪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娣群,倪松,邹书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805号原告蒋娣群。委托代理人金世国,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倪松。被告邹书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7号鑫都财富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彭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雄刚,贵州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娣群诉被告倪松、邹书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娣群于2016年4月5日以被告邹书强不应承担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娣群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他人权益,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娣群撤回对被告邹书强的起诉。审判员 丁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兴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