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城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松朋与李文津、丛正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朋,李文津,丛正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城民初字第647号原告张松朋,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李文津,男,汉族,山东省平度市人,住平度市。被告丛正高,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松朋与被告李文津、丛正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松朋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松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松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张松朋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强人民陪审员 庄国欣人民陪审员 邹孟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