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佘林策与吴少芳、李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林策,吴少芳,李绍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1510号原告:佘林策,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吴少芳,女,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李绍华,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佘林策与被告吴少芳、李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佘林策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少芳、李绍华的银行存款10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人张晓燕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天鹅湖路121号旭辉花园4幢405/405上房屋(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为保证判决后的顺利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吴少芳、李绍华的银行存款10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晓燕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天鹅湖路121号旭辉花园*幢*上房屋(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雅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