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2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谢齐安与王乃炳、杭州帆皓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齐安,王乃炳,杭州帆皓贸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2625号原告:谢齐安。被告:王乃炳。被告:杭州帆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大世界五金城38幢306室。法定代表人:赵永保,董事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桥西路41-1号、41-2号、41-3号、41-4号二楼。代表人:XX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齐安诉被告王乃炳、杭州帆皓贸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齐安于2016年3月31日以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齐安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齐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齐安负担。审 判 员 黄韦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杨 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