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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南昌市华红金功制衣有限公司与无锡美商进出口有限公司、南昌市飞洋国际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华红金功制衣有限公司,无锡美商进出口有限公司,南昌市飞洋国际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徐建萍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369号原告南昌市华红金功制衣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青云谱镇楞上村辛郑自然村44号,组织机构代码:56106451-4。法定代表人吴正华,该公司经理。被告无锡美商进出口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东亭中路20号鼎尚大厦2-1901室。法定代表人王建,总经理。被告南昌市飞洋国际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井冈山大道1068号,组织机构代码:70551957-4。法定代表人陈栋,总经理。被告徐建萍,男,1964年10月25日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华红金功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美商进出口有限公司、南昌市飞洋国际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徐建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与被告无锡美商进出口有限公司、南昌市飞洋国际贸易实业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了“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南昌市飞洋国际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南昌市西湖区内,本案应由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南昌市华红金功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美商进出口有限公司、南昌市飞洋国际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徐建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奋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姚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