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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孙大洋与攀枝花市乐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饶世祥、饶世荣、刘涛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大洋,攀枝花市乐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饶世祥,饶世荣,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593号申请执行人孙大洋,男,1986年5月1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张宪良,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乐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仁和区布德镇中心村火烧桥组。法定代表人饶世祥,董事长。被执行人饶世祥,男,1965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饶世荣,男,1967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刘涛,男,1976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申请执行人孙大洋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攀东民初字第335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攀枝花市乐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布德镇邱家湾砖瓦页岩矿采矿权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庞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