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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6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某诉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767号原告姜某某,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文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慧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