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6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某诉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767号原告姜某某,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文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慧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