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汉金与曾招贺、李九兰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汉金,曾招贺,李九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753号申请执行人王汉金,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曾招贺,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李九兰,女,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汉金与被执行人曾招贺、李九兰债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曾招贺、李九兰在银行没有存款;经向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和上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没有房产和企业注册的登记信息。经向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曾招贺、李九兰没有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家中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汉金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曾招贺、李九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17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