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长沙县鹏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周金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县鹏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周金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509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县鹏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周金桥。申请执行人长沙县鹏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金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权利人长沙县鹏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查明,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长县民初字第2178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的最后还款期限为2016年6月9日。故本案申请执行人长沙县鹏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据以申请执行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217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期限并未到期,申请人执行人长沙县鹏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长沙县鹏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梁 军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理 百度搜索“”